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06浏览次数:16168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07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现将《2008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按照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对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认真部署专业考试工作,科学合理制订专业考试办法、评判标准(样本),确保试题(卷)安全,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大专业考试过程的信息公开及结果公示力度,增强艺术类专业考试评判工作公正、透明,进一步落实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重点加强对重要环节、重要岗位的监督,确保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公平、规范、安全、有序。

  
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为本行政区域内考生单独组织或与其他省份联合组织美术类专业(特指绘画、造型设计及对美术技能有专业考核要求的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有条件的省(区、市)还应组织其他艺术类专业的省级统考。省级统考须在200811日后进行,27日前完成。

  
凡生源所在地省级统考涉及到的专业,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应直接使用省级统考成绩,学校不再组织校考;其他艺术类本科专业可直接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也可在省级统考合格考生范围内组织校考。省级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由学校组织校考。校考须在27日后进行,3月底前完成。

  
三、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名单见附件二)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须编制来源计划,非美术类本科艺术类专业可不编制来源计划。其他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含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须编制来源计划。有关高校可预留不超过本校2008年艺术类专业招生总计划15%的计划,在录取时根据生源情况调剂使用。

  
四、各省级招办和招生学校要加强协调配合。各省级招办应于200827日前完成本省(区、市)艺术类省级统考合格考生的信息汇总整理,并向招生学校提供包括省级统考合格考生名单、成绩、位次及省级统考评判标准(不同等级样本)等内容的省级统考信息网上查询服务。省级招办应提前向有关招生学校通知具体查询办法。符合在省级统考合格生源范围内再行组织专业考试或自行组织省级统考未涉及的专业考试条件的招生学校,须将专业考试实施方案报考点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并自觉接受考点所在省级招办的引导和监督。对本校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招生学校须将校考合格名单按《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考生信息备案数据库结构》(见附件三)要求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五、招生学校艺术类招生专业的确定,须严格按照我部专业设置的有关要求实行,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考生。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学习。

  
六、严肃查处艺术类专业招生中各种违规行为。对在省级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应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处理。对在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有关学校须及时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通报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省级招办取消其当年艺术类专业报考资格。各省级招办要将所有违规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对组织专业考试出现违反规定或重大疏漏造成恶劣影响的高等学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组织专业考试的资格,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各具有艺术类专业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


附件:
一、2008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二、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名单
三、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考生信息备案数据库结构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一:

2008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一、报名

1.符合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中报名条件者均可报考。

2.各省(区、市)应在2008120日前完成本地区艺术类考生的高考报名工作。

二、计划编制

3.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非美术类本科专业可不编制来源计划。除上述两类情况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各省属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含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须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4.编制艺术类招生来源计划的高校可预留不超过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总计划15%的招生计划,在录取时根据生源情况调剂使用。艺术类专业计划可分文科、理科或文理综合编制,录取时可按文科、理科分别投档录取,或按文理兼招。文理兼招的艺术类招生学校必须在其艺术类招生简章中明确说明艺术类文科、理科的录取原则。

5.编制招生来源计划的时间及工作要求应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办法实行。

三、招生简章

6.招生学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其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类型、专业考试科目及要求、学校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年度招生范围及计划、录取规则、学费标准等。招生学校应在2008120日前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考试机构,下同)提供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招生学校及省级招办均应在1月底前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四、考试

7.艺术类专业考试分为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省级统考)和招生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两种形式。考生所报考专业属省级统考涉及的,考生须参加省级统考。

8.各省(区、市)均应为本地区考生单独组织或与其他省(区、市)联合组织美术类专业省级统考,考试科目为色彩、素描和速写。有条件的省(区、市)还应组织其他艺术类专业的省级统考。省级统考的实施办法由省级招办根据本办法制订并向社会公布。

9.省级统考应于200811日后进行,27日前完成同时由省级招办负责将省级统考成绩及成绩分布情况告知考生本人、公示合格考生名单、向合格考生发放合格证书。省级招办还应向招生学校提供包括省级统考合格考生名单、成绩、位次及省级统考评判标准(不同等级样本)等内容的省级统考信息网上查询服务。

10.凡生源所在地省级统考涉及到的专业,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应直接使用省级统考成绩,学校不再组织校考;其他艺术类本科专业可直接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也可在省级统考合格考生范围内组织校考。省级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由学校组织校考。

11.校考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招生学校下设的二级学院(系)不得自行设点组织校考。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可跨省设点组织校考;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院校只能在本校所在地组织省级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校考;其余本科院校原则上只在本校所在地设点组织校考,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跨省设点组织校考的,须经拟设考点所在地省级招办同意并报本校主管部门备案。校考须在拟设考点所在地省级招办指定的考点范围内进行,并接受当地省级招办的引导和监督。所有跨省设点考试的高校须于2008110日前向拟设考点所在地省级招办提出申请,获得同意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校考地点。各省级招办负责于1月底前将在本地设点的省外高校名单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

12.获准组织校考的招生学校应根据有关省级招办提供的省级统考合格考生信息确定校考考生名单。校考应于200827日后进行,3月底前结束。校考合格标准由招生学校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和要求自行确定。招生学校负责公示考生校考成绩,发放本校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发放数量不应超过本校相应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的4倍。招生学校须于415日前将校考合格考生名单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获准在省级统考合格生源基础上组织校考的招生学校也可根据省级统考成绩分布情况直接划定本校的专业合格标准,并于415日前向社会公布,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依据。

13.艺术类专业考试应按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有关考务规定实行。专业考试试题须通过组织命题专家组或建立题库等形式命制,试题的命制、试卷的印刷和保管须按照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实行。

14.评卷工作要做到公正、准确,笔试科目须有2人以上独立阅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视唱、演奏、表演等面试科目须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考试过程重要环节要有视频及文字记录,考试结果要有成绩,考生专业考试试卷(或视频资料)须保留1年,以备查阅。

15.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本省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学问课考试)。

五、填报志愿

16.获得省级统考合格证(若招生学校在省级统考合格生源范围内再行组织校考,则考生须在获得省级统考合格证的基础上再获得校考合格证)或校考合格证的考生方可填报相关艺术院校(专业)志愿。未获得省级统考合格证的考生不得填报以省级统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的艺术院校(专业)志愿。考生填报的艺术类院校(专业)志愿以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统一组织考生填报的志愿信息为准。

17.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外的其他批次高校的非艺术类专业。

六、录取

18.高校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考生须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书。

19.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分数线和学问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并须在本校网站上公布,录取前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专科专业及其他高校所有艺术类专业拟录取的考生,其学问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划定的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

20. 各省级招办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应低于本省(区、市)确定的第二批次普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0%,艺术类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一般不应低于本省(区、市)确定的高职(专科)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

21.艺术类本科专业安排在各省(区、市)第一批次普通本科录取前录取;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安排在各省(区、市)普通本科批次录取结束后、高职(专科)第一批次录取前录取。

22.对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生源所在省级招办须于2008630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且经备案的全部考生的学问考试成绩告知考生第一志愿报考院校。第一志愿招生学校须将全部合格考生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简章中确定的录取规则排序顺序录取,并于78日前将拟录取结果报有关省级招办。

23.对编制艺术类招生来源计划的招生学校,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可按照相关工作规程向招生学校投档,投档比例由省级招办商有关招生学校确定。招生学校必须在各省级招办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按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24.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招生学校不得拒录符合本校录取要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七、其他

25.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组成部分,对在省级统考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应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处理。省级招办负责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26.对在校考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有关招生学校须将其违规情况书面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由省级招办取消其当年艺术类专业报考资格,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27.对校考组织过程中违反规定或因重大疏漏造成恶劣影响的招生学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组织专业考试的资格,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28.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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